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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申请破产重组的特点及程序
浏览次数:8711    添加时间:2012/6/8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正如USLawChina在上一篇文章所讲述的直接破产将导致企业的关闭,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破产人的债务人来说都是非常不利的,只有那些陷入极其严重的债务危机的企业,或者是具有其它特别严重情形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才会选择的一种破产方式。在现今社会中更多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会选择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重组(Reorganization)

破产重组相对于直接破产来说最大的优势就是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对债务进行减免或者是延期,从而能够使得债务人继续经营下去,最终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损失最小化。对于海外投资者来说,在美国的债务人一旦申请破产,则申请破产所能带来的结果会比其申请直接破产好得多。

破产重组是整个破产法中程序最为复杂的一种,并且需要债权人的积极参与,因此USLawChina提醒那些与美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公司,要对美国破产法中破产重组的程序有所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当下经济不景气,时有公司破产发生的经济环境。下面USLawChina将对美国破产重组程序进行介绍,美国破产重组主要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提出重组申请
债务人及债权人都有权利向破产法院提出重组申请,申请一旦提交到美国破产法院,整个破产程序便开始启动,也就意味着任何债权人不得单独向债务人私下提出债权请求。在破产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可以继续进行日常营业,但是做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都必须经过破产法院的认可,并且需要在法院的监督下制定偿还债务的计划。与此同时法院,法院将债权申报期限通知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提出重组计划
在债权申报结束后,法院会确定一个日期举行债权人大会。在债权人大会上,法院及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提请关于债务人财务状况的相关问题。债务人需要如实回答,并提出重组计划。在重组计划中,债权通常会被分为不同组,如有担保的债权组和无担保的债权组,不同的组别债权的权利人最后可能得到的债权会相差很大,但是重整计划必须保证每个债权人通过此程序所获得的权利要不低于直接关闭债务人所能获得的权利。在债务人提出重组计划后每个组别的债权人都需要对重组计划分别进行投票,只有在所有组别都通过,并且得到法院认可的情况下重组计划才算真正通过。但是破产法院有直接强制通过重组计划的权力,只要法院认为重组计划对各债权人是公平的、有利的。当然在重组计划中债权人势必要做出一些妥协,比如延长还债期限、减少债务数额等,但是通常来说这些对债权人来说还是有利的,毕竟如果债务人直接关闭的话可能债权人一分钱都拿不到。


有的时候债务人会选择在向破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前与各债权人进行谈判,并且直接通过重组方案。然后再由债务人连同重组方案和破产申请一并递交破产法院。这种方式可以加快破产案件的进度。

3、重组计划的批准及执行
一般来说只要重组计划合理、合法、不存在欺诈的清醒的话都是可以获得法院批准的。一旦法院通过该重组计划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就需要按照重组计划来偿还。破产法院会给与债务人一定的时间期限来执行重组计划,债务人必须按照重组计划进行偿还债务及经营。债权人享有监督的权利,一旦发现债务人有蓄意减少其资产的行为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终止破产重组程序,要求法院直接宣布债务人破产,但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很多面临倒闭的企业可以通过破产重组而重新开始盈利,这对债权人来说是相对有利的。但是也可能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形,就是债务人在重组期间,资产继续恶化,进一步减少债权人最终可获得的债权时,债权人有权请求破产法院裁定终止重组程序并宣布债务人破产,之后的程序就是按照直接破产的程序进行。遇到后面一种情形时,债权人最终可得到的债权可能会很少,甚至是一分钱都拿不到。所以USLawChina在此需要提醒各企业在投票通过重组计划时需要谨慎,建议可以提前咨询专业的律师,在债务人执行破产重组计划时要积极行使自身的监督权利,以防止自身最终可得利益再次减少。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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