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赋予美国海关总署规范货物在美国关税区的进出口。美国关税区包括全美50州,从华盛顿到波多黎各。对进口商而言,在美国海关通关结关时,需要了解的最重要的两方面是:进口货物的进关程序和决定进口税总额的确定关税程序。此外,进口商还需注意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进口商响应美国海关的举措和管理行为时,可利用的豁免。
入关程序(Entry Process)
所有进口美国海关区的货物都必须经过一个称为入关的法律程序来结关、来合法进口美国。只有在进口货物抵达美国港口时,入关程序在法律意义才真正开始。海关批准货物入关,并对已付的货物关税进行评估。当货物顺利入关时,就说进口货物结关了。
进口货物真正抵达美国关税区,在海关放行货物前,就必须向海关提交相关入关文件。一旦货物抵达,准备入关,货物将接受海关检查或推迟检查,海关通过将特定必备的入关文件归档或提交一份入关概要来放行货物,以说明相关进口货物没有违法。如果寻求仅需提交基本的入关文件而不提交入关概要(包含预估税的押金)的货物放行的话,那么除非货物导入人为预估税提交充分的保证金,否则海关不会放进口的货物入关,然而,海关在其货物入关清算前仍对货物有控制权。
1. 入关权利
只有拥有法定权力的人才能引导进口产品入关。有三类人拥有该权力:
a. 注册进口商(Importer of Record)
即进口货物到美国时,拥有登记在册的合法资格人。在某人作为收件人被登记在货运提单或货运单时,那么他就是拥有合法资格的人。此人可以是美国买主(通常是这样)、美国买主的代理人、外国销售者或外国销售人的代理人。在货物已经抵达美国关税区后,进口货物的资格还没有切实从外国销售人转交到美国买主的手上时,以注册进口商资格将外国销售者分类。在所有实例中,注册进口商将支付所有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税。
b. 最终买方(Ultimate Purchaser)
即进口货物进入美国关税区的最终买方,即便此人并非注册进口商。通常最终买方作为收件人被登记在货运提单或货运单上,而此人并非注册进口商。
c. 持证报关行(Licensed Customs Brokers)
即经美国海关总署(U.S. Customs Service)授权作为注册进口商或买方的代理人,将入关货物在美国海关进行结关。虽然法律上并不要求一定要雇佣报关行让货物在美国海关通关,不过,在多数情况下,由于他们有非常专业的实践经验,所以雇用报关行还是很值得的。如若雇用报关行导入货物的话,进口商须通过律师授权报关行参与相关事务。
2. 入关形式
以入关目的分类,入关形式多种多样,且各有各的要求。
a. 消费品入关(Consumption Entry)
最常见的入关形式,用于所有将销售的进口商品或将在美国关税区内被最终买家使用的进口商品。
b. 转口入关(Transportation Entry)
这种入关形式用于进口商品从美国的A港口运送到B港口,而在B港口进行消费品入关,或者,用于进口商品经美国转口到其它国家(如加拿大到墨西哥)。尽管这些商品实物抵美,但是它们并非法律意义上进入美国关税区的商品,因而不能未经消费品入关而在美销售。商品须经海关密封,而在未经消费品入关程序前不得私自拆封。
c. 暂时保税进口入关(Temporary Importation under Bond Entry, TIB)
这种关税形式用于进口商品在美国暂时保税进口。只有特定的商品符合这种入关形式。暂时保税进口入关的有效期为期一年,之后就必须进行消费品入关,或从美国关税区进行再出口,抑或销毁。做不到上述任何一项都有可能导致罚款(一般是商品预估关税额的两倍)。
d. 存仓入关(Warehouse Entry)
这种入关形式用于经海关批准的存入保税仓库的进口商品。商品可在保税仓库库存五年,之后就必须进行消费品入关,或从美国关税区进行再出口,抑或销毁。如若商品实物在五年期满前运离保税仓库,那么就必须进行消费品入关,或转口入关,抑或从美国关税区进行再出口。
e. 对外自由贸易区入关(Foreign Trade Zone Entry, FTZ)
这种入关形式用于将商品进口到对外自由贸易区。商品非确定地存放在对外自由贸易区内。如若商品运离对外自由贸易区,那么就必须进行消费品入关,转口入关,或存仓入关,抑或从美国关税区进行再出口。
f. 退税入关(Drawback Entry)
这种入关形式用于进口美国关税区再从美国关税区出口、退还其进口时关税的商品。退税入关须在出口日的三年内提出申请。
g. 预估价入关(Appraisement Entry)
这种入关形式仅用于某些特殊的进口到美国关税区的商品。
h. 邮件入关(Mail Entry)
这种入关形式用于经美国邮政进口到美国关税区的小包、信件、包裹、盒子或类似的物品。这类入关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
i. 非正式入关(Informal Entry)
这最后一种入关形式的要求较正式入关形式(包括上述所有入关形式)的要求而言,相对宽松。进口商品满足如下情况可以进行非正式入关:
(1). 应缴关税额低于1,250美元;
(2). 属于某些特定的免税商品;
(3). 属于某些其它特定种类的商品;
(4). 原本从美国关税区出口的美国原产商品,在再出口前,仅仅出于维修和改造目的而再进口到美国关税区。
3. 入关需要提交的文件
入关过程中须向美国海关提交一些特定的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列单如下:
a. 合法入关证明
下面两份文件中一份显示某人有合法的引导入关的证明必须向美国海关提交:
(1). 证明进口商是收件人的货运提单,或
(2). 不能提供货运提单时的运送证明,即运送者证明此人有引导入关公文或此人作为经授权的代理人引导入关。
b. 发票
美国海关主要用发票来判定进口商品的预估税额。须向美国海关提交如下两种发票中的一种:
(1). 含必备信息特别要求的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如入关港、买卖方姓名和地址、进口货物的详细说明、原产国、商品价格、币种以及相关信息;或
(2). 形式发票(Performa Invoice),仅限于无法在入关时提交的情况下使用。如若提交形式发票,则需在入关后的120内补交商业发票。这份形式发票也必须在进口商品抵达美国关税区的五日内向美国海关提交。
c. 海关入境申报单(Entry Summary)(即Customs Form 7501)
这种文件,海关入境申报单(即Customs Form 7501)必须在海关放行进口商品的十天内与商品预估税的押金一并提交。其它须一并提交的必备文件有美国海关在某人引导入关后退还的入关包裹以及其它必备证明达到海关要求的文件。
d. 立即交货(Immediate Delivery)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入关套装程序含提交海关通行证复印件(Customs Form 3461)的一种立即交货的特殊通行证。这种文件须在商品抵达美国关税区前提交。一经海关批准,进口商品抵达后能够很快通关放行。但是,需要注意是海关入境申报单以及预估税的押金须在放行的十日内提交。
4. 清关(Entry Liquidation)
当美国海关发出对进口商品的正式准入、确定进口商品种类以及进口商品实际缴税税率时,进口商品美国关税区就得以清关了。通常,提交海关入境申报单(Entry Summary)(即Customs Form 7501)以及其它必备文件之时即清关开始之时。清关须知由海关公布在当地海关官署公告上。然而,如若海关在进口商因错误分类或关税押金不足而拒准入境申报单,进口商将从海关处收到一份详细说明问题的通知。如若进口商未对该通知进行回复,那么清关将进行,进口商将付额外的关税。清关之后,如若登记在册的进口商对清关有任何的不满,可在90天内向当地海关港务局长(Port Director)或当地海关行政区长(District Director)提交抗议或向在华盛顿的海关总部提请行政裁决。一旦抗议提交或行政裁决提请的时限已到,或是及时提交的抗议或提请的行政裁决被否决,则清关终止。海关须在商品入关的一年内进行清关,除非延长时限,即便延长时限,清关也须在商品入关的四年内进行。
作者:陈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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