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争论是指在遗产认证过程中,有利害关系的人对遗嘱提出质疑,由法院来确定一份遗嘱的有效性。任何有适当理由(standing)的人都有争论遗嘱的权利,比如,对立遗嘱者的遗产有法定的利益。一般来说,配偶、子女、孙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和继承人都可能有理由质疑遗嘱。通常争论的根据如下:
◆ 立遗嘱者缺乏精神或智力上的资格: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就是签署了遗嘱的人缺乏制定有效遗嘱所必需的精神上的资格。例如,这个制定遗嘱的人身体上或精神上有疾病,或者发生了有损他/她的记忆的状况,受损的记忆可能会影响这个人对其财产数量和/或对其自然的继承人的身份的认识。
◆ 立遗嘱者受了不正当的影响:这可能是质疑遗嘱的最普遍的理由,“不正当的影响”通常意味着制定遗嘱的人受了他人的错误影响。例如,一个孩子可能不正当地影响了父亲/母亲,使其把大到不成比例的一份财产份额留给他/她。又如,遗嘱的签署者再婚,受了不正当的影响而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了其子女的继承权,或者受了子女不正当的影响而剥夺了配偶的继承权。其他会对立遗嘱者施加不正当影响的人有提供照顾者(care givers)、顾问和朋友。
◆ 遗嘱不符合法定的要求:每一个州都有准备和签署遗嘱方式的具体要求。例如,很多州都要求遗嘱须有两个见证人才会被承认。一些州要求三个。根本的问题是遗嘱在签署之时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如果你认为因为死者的遗嘱不符合法定的要求,致使你被错误地剥夺了全部或者一部分你的合理继承份额,就要尽快行动起来保护你的权利。
◆ 立遗嘱者没有签署遗嘱:在所有的州,制定书面遗嘱的人都必须签署它。签署遗嘱就是签上这个人的姓名或者做出这个人的标记。如果一份遗嘱是由律师准备的,而没有被客户签署,那么未签署的遗嘱是无效的。
几乎在所有的州,任何的遗嘱争论都必须及时地提出。遗嘱争论必须被提出的时间段是由州法决定的。这些法律通常被称为时效法律(statutes of limitations),指出了遗嘱争论必须被提出的最后日期。如果遗嘱争论不在这个时间段内提出,那么争论就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质疑遗嘱没有一个具体的格式。一般来说,遗嘱争论由提出对允许遗嘱进行认证的异议开始。然后法院会安排一个有关这个异议和相关事项的审讯(hearing)。
遗嘱争论会有很多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法院费用和证明费用等,并且会延长遗产认证进行的时间,耗时、耗钱、耗精力,所以立遗嘱者一定要注意避免遗嘱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