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trustee)违约,最常用的补救措施是损害赔偿金。见《统一信托法典》UTC§1002。法院对受托人进行罚款(surcharge)——要求受托人对违约行为(breach)承担责任,可运用四种基本方法计算损害赔偿金。
1、 价值损失(Lost Value):法院可能会判定,因受托人的违约行为而造成了信托财产的价值损失或贬值。原告必须能证实该损失是由于受托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但不需要证明受托人个人从该违约行为中获得了任何好处。
2、 受托人获得的利益(Profit Made by Trustee):受托人利用权责之便获取除受托人报酬(trustee’s compensation)以外的利益,应对此承担责任。即使信托没有因受托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受托人也对此利益承担赔偿责任。
3、 利益损失(Lost Profits):假设受托人没有违反受托人职责(fiduciary duties),而仍然从此信托中获益,法院将要求受托人对此担责。这种损失因其不确定而比较难以证明。
4、 惩罚性赔偿金(Punitive Damages):在很多州,受托人有意地违反其职责的行为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tort)。因此,如果有足够的证据,法院就可能判决其缴纳惩罚性赔偿金。
通常,继任受托人(successor trustee)是不需要对前任受托人(predecessor trustee)所犯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前者仍负有一定责任。比如说,继任受托人可能实际上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这个违约行为,但其任凭这种违约行为继续发生,或者未能做出努力来纠正该违约行为。因此,继任受托人必须及时通过非司法手段(nonjudicial means)或提起诉讼,从初始受托人(original trustee)那里收回这笔钱。
二、撤销受托人职务(Removal of Trustee)
法院可以撤销受托人职务。大部分有关撤职的法规(removal statutes)都要求:在法院撤销受托人职务前,应该陈述理由(showing of cause)。见UTC§706。构成理由的行为如下:
1、 违反信托(Breach of Trust):如果受托人违反了谨慎投资的标准(investment standard of care),或进行自我交易(self-deals),或使得与信托有利益冲突时,法院可能会判定撤销受托人职务。
2、 受托人失去行为能力(Incompetent):如果受托人不再有能力管理信托财产,法院将撤销其职务。
3、 受托人破产(Insolvent):一旦受托人破产,实际上对于受益人来说,就无人可以为违约行为承担个人责任了。此外,破产者比经济状况好的人有更大的动机去挪用信托财产。因此,法院可能会撤销破产的受托人职务。
4、 其他原因:如果法院认为有其他原因,构成了撤职的充分理由(sufficient grounds )的话,也可以撤销受托人职务。法院在这个方面拥有很大的裁量权。
有一些地区不要求陈述理由来证明撤职的合法性,而是侧重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能力和效果。因此,如果受益人可以证明:受托人没有以最好的方式来管理信托,并满足受益人的要求,法院就可以撤销受托人,即使其行为并非不正当行为。见UTC§706。
三、违约之前的补救措施(Pre-Breach Remedies)
在信托违约实质发生之前,当事方可以采取以下几个补救措施。见UTC§1001。
1、裁定执行信托(Decree to Carry Out the Trust)
受益人可以起诉受托人以获得法院指令(court order),强制受托人履行信托文件条款或所适用的信托法(applicable trust law)规定的受托人职责。如果受托人并未违反信托,但因其对信托事务的疏忽(inattention)而使得存在违约行为的可能的话,这种补救措施就特别有效。
2、禁止令(Injunction)
如果违反信托行为,受益人或共同受托人(co-trustee)可获得禁止令或限制令(restraining order)以防止该受托人实施不当行为。如果受托人没有遵从该禁止令,法院可以判处其藐视法庭罪(hold the trustee in contempt)。
3、任命委托管理人(Appointment of Receiver)
如果法院认为受托人可能不会遵从禁止令,可以任命一个委托管理人,令其迅速介入(swoop in)并接管信托财产。通常,法院是不愿意任命委托管理人的,除非以下情况:如果不指定一个委托管理人,财产可能丢失(lost)、受到毁坏(destroyed)、或遭受重大损害(materially injured);并且起诉方(the complaining party)有使之复原(recovery)的可能。在问题得到解决后,法院将任命一个新的受托人,或者,如果原受托人被证明已对信托进行了适当管理的话,会将财产交还给原受托人。
4、 增加保证金(Increase Bond)
如果信托设立人免除了保证金,法院可能会要求受托人交纳保证金,或增加现有保证金的数额。当信托财产增值幅度很大时,受益人需要额外的保证金以获取充分的担保(protection),这种情况下,该补救手段就非常合适了。
5、宣告式判决(Declaratory Judgment)
受托人或受益人可要求法院做出宣告式判决,以裁定一个预期的行为(contemplated action)是否违反信托。这样,受托人可以不用冒日后法院裁定该行为违约的风险。但是,除了真的存在很紧要的法律问题之外,法院是慎用这种指令的批准的。要不然,那些胆小或过于谨慎的受托人为获得免费的法律建议,而向法院提出申请的话,法院就该被这些申请给淹没了。
四、刑事制裁(Criminal Sanctions)
在很多州,由于受托人明知、故意的或轻率的行为(reckless conduct)(并不仅仅是过失行为(negligent conduct))而造成了违反信托,将导致刑事责任。这种犯罪行为通常称为受托人滥用职权(misapplication by fiduciary),其严重性取决于受托人的不当行为使得多少数额的钱财遭受风险。受托人可能因违反信托而被判几十年的监禁。注意,根据大多数此类法律做出的有罪判决,并不需要一个证明受托人从滥用职权中获得了好处的裁定(finding)。如果受托人的确获得了个人好处,法院可能会对另外的罪行(如偷窃,或挪用)而处以另外的惩罚。
五、无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Damages in Absence of Breach )
一个受托人如果通过管理信托而获取了任何利益,都应该向受益人担责。这跟受托人是否实际上违反了设立人规定的任何职责、或适用的信托法或普通法等,是没有关系的。如果受托人利用其权责之便牟取利益,则必须将该利益(受托人的报酬除外)交给信托。见UTC§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