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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婚姻

婚约失败与订婚戒指
浏览次数:5700    添加时间:2006/1/10    来源:Helen Xu

 

当婚礼化为泡影,当时间治愈一切伤口,当思绪重归现实生活,也许“新郎”都会自然而然地想到这样一个问题:订婚戒指的真正主人应该是谁?

也许,婚戒的确花费不菲,所以要想办法把它追回来;也许,婚戒并不是那么重要,而仅仅是为了报复,甚至有些人希望用法律这条途径来解决问题。那么,美国各州的法律对于这个问题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法定的赠与

通常情况下,法庭会将订婚戒指认定为未婚夫(妻)赠送给另一方未婚妻(夫)的礼物。但要法庭认可这种赠与有效,即为真正的赠与,还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即:

1)赠送人(Doner)具有做出此项赠与的意愿;

2)赠送人实施了赠与此项行为;

3)受赠人(Donee)接受此项赠与。

一般来说,只要受赠方能够证明上述三个要素一应具备,那么法庭便会认可此项赠与的效力。

附条件的赠与(Conditional Gifts

但是,大多数法庭都会把订婚戒指认定为附加条件的赠与,换句话说,在某一特定事项(条件)发生之前,订婚戒指并未成为真正的赠与,这样看来,如果双方并未如期如愿举行婚礼,解为伉俪,那么赠送戒指一方自然就有权要求返还该赠与。

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的例子也是不胜枚举。例如,父母可能会为了激励孩子好好读书,而为子女购买一个向往已久的东西,并允诺只要孩子期末考达到怎样的分数,这个礼物就归孩子所有,等等。

但是,婚戒毕竟是一项具备一定价值的财产,而生活中也难免会有人不愿意将拿到手的东西再交出来,此时,她们可能会辩解说,订婚戒指是男方用于求婚的,而她在接受该戒指时也确实接受了男方求婚,因此,该项赠与在她答应男方求婚请求时就应该成立,而这样说来,双方后来虽然没有缔结婚姻,但对这项赠与却没有任何影响,该戒指仍应归女方所有。

但是,女方的这种想法并没有得到法庭的认可。大多数法庭仍然将订婚戒指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接受求婚并不算的上是最终目的,只有完成婚礼以后,这项赠与才算有效。

过错(Fault

正如离婚过程中,有些州的法庭在处理离婚相关事项时会考虑配偶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一样,在决定订婚戒指的归属时,是否也会考虑造成分手的原因呢?

目前,美国各州对于该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有些法官认为,如果是赠送人提出分手,而非受赠人意愿的情况下,那么赠送人要求返还戒指就不太合理。同样,如果是受赠人要求悔婚,或是由于受赠人的过错致使双方无法缔结婚姻,那么,对于双方来说,返还订婚戒指显然是比较公平的。

目前,大多数法官均采纳了这种根据过错而确定是否返还订婚戒指的方法,他们认为,未婚夫妻双方交换戒指其实是在订立一项契约,订婚戒指就相当于该婚姻契约预先支付的定金,如果赠送人没有履行该契约,那么该婚姻契约就自然无效,同时其将失去预先支付的契约“定金”;但如果是受赠人没有履行契约,或是应为受赠人过错造成该婚姻契约无法履行,那么受赠人就应该返还该婚姻契约的“定金”。其实,这一方法与民事合同法规则非常相似,只是与此处的受赠人返还婚姻契约的“定金”不同,在民事合同法中,如果接受定金一方当事人没有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契约,那么其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但是,仍然有些法官认为,造成婚约失败的原因和订婚戒指并没有什么关系,他们认为,目前绝大多数州都已认可了无过错离婚(No Fault Divorce),即在不追究过错的情况下处理离婚相关的事项,同样,在订婚这个问题上,也不应该考虑过错问题。这些法官认为,如果双方没有如约缔结婚姻,那么赠送戒指一方就应该取回其戒指,而不论过错在哪一方,以及该过错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怎样。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Pennsylvania)最高法院坚持无过错理论,即赠送人有权取回订婚戒指,而爱荷华州(Iowa)、堪萨斯州(Kansas)、新泽西州(New Jersey)、新墨西哥(New Mexico)、纽约(New York)以及威斯康星州(Wisconsin)也都采纳这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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