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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关停,美国之路一期上诉成功|EB-5新案例解读
浏览次数:7968    添加时间:2017/12/26    来源:美国EB5一点通

最近,一系列区域中心被SEC起诉欺诈案件,引起了各区域中心旗下相关各项目投资者的极度不安。

原因就在于,从美国之路区域中心事发以来,移民局执行的一系列政策是,只要区域中心被SEC起诉欺诈,就会采取关停区域中心的动作(参考阅读:泼洗澡水不顾小孩,移民局再次下杀手),而区域中心一旦关停按照移民局的6.14审案手册就被认为是Material Change(参考阅读:利好、遗憾与行动指南|移民局新政解读),就会影响(或至少影响)那些还没有获得EB-5签证登陆美国的EB-5投资者,这对于正在处于排期焦虑等待中的中国大陆投资者更是雪上加霜。

今天,传来一则消息,美国之路一期上诉成功,给EB-5严冬带来了些许暖意:2017年12月21日,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发布了一份non-precedent(无约束力)判决,宣布上诉方区域中心胜诉,推翻之前移民局关停该区域中心的决定。

下面,EB5Sir就结合个人当前所获得的相关信息,就此判例做一分析,并展望该案例为其他案件将带来的参考意义。

I. 案件起因和项目背景

1. 2015年8月24日,SEC起诉位于西雅图的区域中心,项目方Path America(美国之路)及其老板Lobsang Dargey进行EB-5融资欺诈(参考阅读:SEC狂扫EB-5,2个月第3单 | 特大新闻)。

2. 美国之路旗下有两个区域中心并分别各下属一个项目。

美国之路一期:SnoCo区域中心,下属Everett Farmers Market项目;
美国之路一期:King Co区域中心,下属Potala Tower项目;

在SEC起诉美国之路之时,一期项目已经完工80%左右,二期项目刚刚开工在西雅图的市中心刚刚挖下去一个坑。

II. 案件进展及移民局态度

1. 在SEC起诉之后,法院任命了接管人,至此接管人,一边着手开始接管运营美国之路旗下项目,一边同与移民局来回博弈移民流程。

2. 在商业条线,通过拍卖和法律程序,拉斯维加斯的Molasky集团接盘美国之路的上述两个EB-5项目及区域中心(参考阅读:EB-5本金和绿卡或现转机|SEC vs 美国之路曙光初现,或成EB-5经典判例|SEC vs 美国之路);

3. 在移民条线,移民局先后关停了上述两个区域中心(参考阅读:开发商认罪伏法,移民局矫枉过正,投资者梦牵“美国之路”|经验与教训);

据悉,事发前绝大多数一期投资者的I-526已经获批并陆续顺利登陆获得临时绿卡,二期投资者由于二期区域中心被关停进而所有I-526申请都被拒。

III. 漫漫移民申述之路

美国之路旗下的两个独立的区域中心,境遇不一:

1. 一期,SnoCo区域中心

1.1 2011年8月,区域中心获批;
1.2 2012年,投资者开始递交I-526申请;
1.3 2016年,投资者开始递交I-829申请;
1.4 2015年8月,SEC起诉美国之路;
1.5 2015年11月,移民局发出NOIT(意向关停通知);
1.6 2016年11月,移民局发出关停通知;
1.7 接管人申诉到AAO,2017年12月21日被判胜诉;

2. 二期,King Co区域中心

2.1 2013年8月,区域中心获批;
2.2 2014年,投资者开始递交I-526申请;
2.3 2015年8月,SEC起诉美国之路;
2.4 2015年12月,移民局发出NOIT(意向关停通知);
2.5 2016年3月,移民局发出关停通知;
2.6 2016年12月,AAO驳回区域中心方面的上诉(appeal );
2.7 2017年9月,AAO拒绝区域中心方面递交的重新开案和考量动议(Motions to Reopen and Motions to Reconsider);

IV. 一期胜诉文件分析(本节内容主要参考刘宇律师分析文章)

案名:Matter of P.A.S., LLC, ID# 513109 (AAO Dec. 21, 2017)

审理机构: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简称“AAO”)

上诉方:美国之路SnoCo区域中心

被上诉方:美国移民局投资移民计划办公室(简称”IPO“)

上诉原因:该区域中心于2011年8月份获批成立,2015年8月份,美国证监会SEC起诉该区域中心挪用EB-5投资款,2016年11月,移民局因此取消了该区域中心资格,理由是该区域中心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成长的目标。

上诉理由:该区域中心因此上诉,在上诉中,它表示其将继续服务于促进经济成长这个目标,因为它已经完成了最初的项目,创造了要求的就业,并且未来也将继续进行其他项目开发。

上诉结果:AAO指示上诉方了提交新的证据,包括新的I-924更新申请,以反映新的区域中心所有人。AAO认为,决定该区域中心是否将继续促进经济成长时,必须同时权衡正反两面的因素,积极因素包括区域中心已经重组、项目继续推进等,消极因素包括资金曾被挪用等。经过权衡,AAO认为积极因素超过了消极因素,该区域中心将继续促进经济成长,因此支持上诉。

AAO是这样一步步阐述其对EB-5法律的解读和立场:

* AAO指出,1992年,国会创立EB-5区域中心计划,获得EB-5区域中心认证的条件是递交申请并表明其将在某一特定经济区域聚集投资,以促进经济成长。经济成长包括增加出口销售,提高地区生产力、就业创造或促进国内资本投资。联邦法典8 C.F.R. §204.6(m)(6)规定,一旦区域中心被认证,它必须每年向移民局递交报告,证明它将继续促进经济成长。如果区域中心不按照要求递交报告,或者不再促进经济成长,它将被取消资质;

* AAO指出,针对区域中心取消资格的法律依据,联邦法典8 C.F.R. §204.6(m)(6)只列出了“不递交所要求的报告”和“不促进经济成长”两种情况,它既没有明确提到不当使用资金、区域中心没有尽职监督NCE或JCE的运作这些情况,也没有将区域中心方面的欺诈、犯罪行为列为取消区域中心的法律依据;

* AAO认为,当初的制定者是有意不具体列出这些情况,因为联邦法典8 C.F.R. §204.6(m)(6)的两条规定,已经为关停那些不再促进经济成长的区域中心,提供了足够的依据。不具体列出这些情况,不等于无论EB-5行业中一些实体的行为多么恶劣,政府都不得关停它们,政府必须维护EB-5计划的品质;

* 但AAO认为,必须在权衡所有积极和消极的因素后,才能决定一个区域中心是否还继续促进经济成长,是否应当关停或保留。当消极因素存在时,也要考虑区域中心是否已经进行了补救和更正。另外,还要考虑这些正反因素以前发生过哪些,未来是否还有可能发生;

这个案件的消极因素包括:

* 移民局主管部门认为这个区域中心因为挪用资金及遭到SEC起诉,而不再促进经济成长;
* SEC指控这个区域中心挪用资金用于其它项目、购买个人住房及赌博;
* 因为缺少监督自身运营的机制,地区法院已经冻结其资产并认命接管人;
* 因为地区法院已经禁止它吸收更多EB-5资金,它未来无法促进经济成长;
* 有一小部分投资人已经撤资,完成项目所需的EB-5资金有所减少。

这个案件的积极因素包括:

* 2017年5月,地区法院批准了NCE的重组,解冻了资产和金融帐户。一个运作了数个EB-5项目的公司,已经接管这个区域中心和NCE,并成为新的所有人;
* 尽管有部分资金被挪用,这个区域中心在SEC起诉期间,继续推进这个项目并取得显著进展。在接管人回复移民局NOIT意图取消区域中心通知信时,这个项目已经完成90%并且产生正现金流。上诉人递交了有关入住率和出租收入的文件。2015年9月SEC向地区法院表示,欺诈行为已经对另一个项目产生产生影响,但并没有表示对这个项目有影响;
* 区域中心接管人已经采取措施追回部分被挪用的资金,并找到新资金来完成这个项目;
* 项目中的出租公寓和酒店已经运营并产生现金流,弥补了部分挪用的损失;
* 项目开发仍然仿照原经济计划书进行中,已经创造了800个就业;
* 区域中心新递交的计划,详列了新所有人过去通过其他区域中心开发的EB-5项目及其丰富的开发经验,并且提出了一个新的未来要开发的、需要通过24个投资人募资1200万美元的住宅项目。

正负因素的权衡:

AAO认为这个案件中的积极因素超过了消极因素,因此得出,这个区域中心将更有可能,继续促进经济成长,故做出应当保留区域中心资质的决定。

结论:

* 一个区域中心的不适当或不合法行为的确与这个区域中心是否符合继续促进经济成长这一目标相关,但必须把消极因素与相应的积极因素进行比较权衡后才能做出结论,并且需要个案分析。

* 更明确地说,促进了经济成长并不能让我们被迫保留一个有问题的区域中心。EB-5的成功不仅是就业的创造、资金的投入和项目的完成,还在于国土安全部对EB-5的有效监管,以保证其品质。当权衡取消一个区域中心的各个因素时,我们很明确知道我们应尽的监管职能。现实中当然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就是那些恶劣行为的性质或程度已经无法被弥补或被就业创造、经济成长等积极因素所抵消。但这个案子,不是这种情况。

V. 案例参考意义分析

由于,当前有多个EB-5区域中心或项目被SEC起诉欺诈,并因此有可能陷入关停进而影响EB-5投资者的移民申请和绿卡取得,故而,今天美国之路一期之区域中心在AAO胜诉,对于行业内有相当大的积极的参考意义。

EB5Sir,在此试图就该案例的参考意义,总结下个人的观点,仅供参考:

1. 欺诈≠关停

这是该案例的最大意义,也就是说,不一定区域中心欺诈一定会被关停。

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根据该判例,我们并不能得出结论,区域中心欺诈被SEC起诉就一定不会被关停,或者问题项目肯定能被补救。

2. 移民局的评判依据

欺诈是消极因素,移民局同时要评估积极因素,如果积极因素超过消极因素,区域中心就有可能继续被维持。

AAO判决书中的最后一句话,非常值得:

更明确地说,促进了经济成长并不能让我们被迫保留一个有问题的区域中心。EB-5的成功不仅是就业的创造、资金的投入和项目的完成,还在于国土安全部对EB-5的有效监管,以保证(EB-5计划的)integrity (完整)。当权衡取消一个区域中心的各个因素时,我们很明确知道我们应尽的监管职能。现实中当然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就是那些恶劣行为的性质或程度已经无法被弥补或被就业创造、经济成长等积极因素所抵消。

3. 参考意义

基于移民局相对明确的态度,其他项目的区域中心是否能被维持?如果大胆预测的话,那些问题项目比较严重的区域中心,恐怕还是会继续被关停,那些项目进展顺利或被补救的区域中心或可能有机会被继续维持。

4. 其他可能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之路二期区域中心申诉被拒之后,将官司打到了联邦法庭。如果一旦联邦法庭做出更加有利的判决,也将扭转当前移民局的政策基调。

值得我们继续期待。

三份参考文件:

1. 一期AAO上诉获胜文件: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K1%20-%20Request%20for%20Participation%20as%20Regional%20Center/Decisions_Issued_in_2017/DEC212017_01K1610.pdf

2. 二期AAO上诉被驳回文件: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K1%20-%20Request%20for%20Participation%20as%20Regional%20Center/Decisions_Issued_in_2016/NOV022016_01K1610.pdf

3. 二期AAO拒绝区域中心方面递交的重新开案和考量动议: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K1%20-%20Request%20for%20Participation%20as%20Regional%20Center/Decisions_Issued_in_2017/JUN092017_01K1610.pdf


文章来源:EB5Sir 美国EB5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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