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有时间同时有经营和管理经验或者在美国本地有合作方的投资人来说,可考虑直投方式。 A. 投资成立新企业
投资人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经验,企业类型和消费群体自由的选择经营的地域,并且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相对降低投资风险,同时扩展在美国的业务市场。如果投资人本身从事的行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则更佳,如商业房地产、维修产业、运输和物流、零售业、饮食业等。不过,在成立新企业中,投资人负责管理企业。一旦出现排期,投资人需要等候一定时间才能赴美,但投资资金在递交I-526申请时就已到位。如果投资人无法立即赴美,那根本无法来直接管理投资,也无法启动后续工作如制定可行性商业计划、雇请员工开始业务等。而如果没有这些证明,投资人很难证明其本人在积极地管理新企业。因此目前可能的策略是寻找其他人来管理或者申请非移民签证来启动投资业务。 B. 投资现有的企业 a. 扩建重组现有企业
即收购一个原已存在的企业并在实质性上重建或重组此企业,必须使企业资本增加40%或使就业人数增加40%(至少增加10名员工),同时投资人须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b. 投资困难企业
即在美国至少已有两年历史;在企业营运过程中,净资产至少损失了20%的企业;投资人可通过收购并经营管理一个困难企业来申请EB-5移民签证;可不必提供10个新的就业机会,但须说明现有雇员的人数,并保证将保持雇员人数不少于投资前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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