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父母并非土生土长的美国公民(在美国出生且一直定居至16岁),将要考虑其它一些客观条件: a. 居留时间的计算 无论父母任一方的美国公民身份是出生获得的或是跟随父母转化或归化入籍取得的,移民法都要求他满足在子女出生之前在美国居住5年以上,并且在14岁以后在美国居住时间至少2年的居留时间条件。 b. 绿卡归化入籍的程序中是否有瑕疵 若提出申请的美国公民在归化入籍时,隐瞒某些问题,有过不实行为,这些不良记录或许当时未被发现。但有可能会在为子女申请身份转移过程中暴露出来,从而对申请造成阻碍。 c. 双重国籍护照的使用情况 若公民曾恶意使用双重国籍护照,隐瞒出入境事实,也会对申请有不良影响。
3. 领养子女 领养子女必须符合作为“领养子女”(adopted child)或“孤儿”(orphan child)的资格。 (1) 领养子女 领养子女必须满足: a. 小孩16岁生日之前在居住地被领养; b. 养父母拥有对小孩的合法监护权已满两年(领养前或领养后); c. 小孩与养父母共同居住已满两年(领养前或领养后)。 (2) 孤儿 根据美国法律,一个小孩要符合“孤儿”的资格,必须满足: a. 孤儿申请提交时,小孩未满16岁; b. 没有父母;或有单亲(sole parent)或一个健在的父/母亲(surviving
parent),并且该单亲或健在的父/母亲没有照顾该小孩的能力并且出于让小孩移民出境和被领养的目的已经放弃该小孩。
(2) 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加速归化入籍 依据《移民国籍法案》322条款为美国公民未成年子女申请加速归化入籍的人,可以在美国的任意一个移民局地方办事处(USCIS district
office),移民局分办事处(sub office)或美国的边远属地(包括San Juan, Puerto pico, Guam和the U.S.
Virgin Islands)提交申请费,申请信,N-600K申请表格及支持性文件。具体邮寄地址请登陆移民局官网查询。
五、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能否在境外入籍? 最近,美国某驻海外领事馆向国务院提出了以下问题:如果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打算赴美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然后便离开美国,不在美国居住,那么《移民国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INA)320条款是否仍然适用?
根据320条款,在海外出生的美国公民子女(包括领养子女)若满足一定条件便可以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但INA320条款要求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以永久居民身份合法入境后,在美国居住(residing
in the United States),受美国公民父母一方的合法、实际监护”。
INA对“住所”(Residence)的定义为“常规居住的处所”(the place of general
abode);一个人常规居住的处所是指一个人主要的、实际的居住地点,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因此,为了满足INA320条款的要求,申请入籍的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必须向领事馆官员证明,当前在美国拥有实际住所;仅声明自己有在美居住的意图是不够的。只有暂居海外的美国军事人员或美国政府雇员的子女可以被视作“在美国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