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绿卡的外籍人士有权无限期的在美国工作、居住。而申请绿卡的途径通常有两种:亲属移民(family-based immigration)和工作移民(employment-based immgration)。其中亲属移民分为两类: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IR类)、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其他亲属(F类)。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其他亲属移民和工作移民需要等待配额,而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移民则不需要等待配额,是取得美国绿卡(greencard)最容易的一种方法,也是最快的方式。许多外籍人士就是因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结婚而取得绿卡。 此类申请应注意哪些方面呢? 美国移民局近年来,特别是1996年移民管制法实施以来,对于假结婚案有了比较严格的控制,在办理配偶移民时,调查其婚姻是否是为了移民目的,成为婚姻移民三大条件之一。 申请配偶移民有两种方式:一是外籍配偶在国外,通过领事签证程序境外申请绿卡;二是外籍配偶在美国,通过“调整身份”取得绿卡。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移民局最大的考虑事项为,“婚姻的目的是否在为配偶寻求在美国的合法居留权”。其预防的方式有两个程序:一是外籍配偶在国外,美国领事馆的人员要通过受益人递交的证明文件看婚姻的背景状况,例如两人是否没见几次面就“永浴爱河”或者从来没有住在一起。二是按照1996年的移民法,把原先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外籍配偶的美国居留权改为两年有效期的“有条件居留权(conditional residence)”。如果婚姻关系一直存在,等到两年到期前的90天,由美国公民、永久居民和其外籍配偶一同联合申请美国“永久居民”。在此过程中,如果移民局官怀疑申请人婚姻诚实性,将会要求夫妇两人面谈,并非常有技巧地分开询问两人的日常生活、财务状况(例如是否有共同银行帐户),甚至移民官会查看两人所持的住宅钥匙是否相同。如果到了两年没有申请去除条件式身份,则外籍配偶的“有条件居留权”失效,成为没有身份的非法移民,可能遭递解出境。除非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如外籍配偶的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死亡、婚姻终止、分居、外籍配偶受到美国公民、永久居民虐待或婚姻不诚实等,可以不透过其美国配偶的担保而自行申请去除条件式身份。 在移民申请的面谈过程中,一旦移民官员发现外籍配偶与美国公民、永久居民结婚的“唯一” 目的是获得美国居留权,即可判定该婚姻为“ 假结婚”。在1996年的移民法中,虚假婚姻的外籍配偶将受到严重罚款,或遭最高5年的监禁,或递解出境。而涉及虚假婚姻的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也可能遭欺诈联邦罪的起诉。 移民局除了调查婚姻目的是否合法外,还会从另外两项因素考虑外籍配偶是否可以取得美国居留权,一为婚姻的法律有效性,双方是否合乎合法结婚的资格。中国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外交部门,安全机构,情报机构等的工作人员不得与外国人结婚;重婚、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等都可使婚姻无效;还有该婚姻是否合乎于当地的法律,是否由合法的机构或人士主持。例如,2004年4月16号,美国移民局发布一份备忘录,不承认同性之间的婚姻,也不承认其中一方或双方改变性别后结成的婚姻。如果申请人的婚姻是此类情况,其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则不能为他(她)申请移民。第二是申请入境或居留时,其婚姻关系是否仍在法律上有效、是否有婚姻的关系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