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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移民

无有效劳工证,调整身份不能获批
浏览次数:6809    添加时间:2010/4/8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替代劳工证虽然已经于2007年7月被取消,但之前办理的一些申请的不良影响仍然持续至今。最近AAO就发布了这样一个案例。贺秀娟律师在此总结重点,让读者了解其中的相关规定。

此案中的申请人是弗吉尼亚州的一个雇主。雇主为受益人申请了薪资为$10.10/小时的有经验护士一职,并于2002年1月得到美国劳工局批准。申请人的优先日期为2001年4月。雇主于2002年4月向移民局递交职业移民申请,并于2002年11月获得批准。在I-140批准后,申请人随后就于2002年12月递交了职业移民调整身份的申请(I-485)。

但是,就在在申请人调整身份批准前,雇主于2004年1月通过律师申请撤销已批准的I-140。原因是雇主和被雇职员之间有“误会”,雇主不再雇佣这位职员。2004年6月,佛蒙特服务中心通知雇主其申请的案件因为撤销已经自动无效。服务中心还通知受益人,雇主已经为一位新的外籍人员递交了替代劳工证申请,让这位新的外籍人员沿用之前批准的劳工证顶替受益人的职位。记录显示:移民局已经批准雇主的这一申请,并且这位新的外籍人士已经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

移民局于05年5月对原受益人进行了职业移民调整身份面试,并于06年1月拒绝了受益人调整身份的申请,拒绝理由是:雇主已经撤销了I-140申请,用原来的劳工证为另外一位外籍员工申请职业移民。因此,尽管受益人的调整身份已经搁置超过180多天,并且受雇的职位也是类似于原雇主提供的职位,但她的劳工证已经失效,因此不符合资格调整身份。随后案件被转到移民上诉委员会(AAO)。AAO重新进行了审理,最终仍维持了移民局的原审结果。

贺律师指出:在这个申请中,AAO并未质疑移民局批准的I-140申请。根据AC21法案,在职业移民调整身份申请超过180天还未获得审理结果的情况下,外籍受益人换一家新公司并不当然导致原劳工证的无效。但是,此案中的原劳工证已经被替换的新外籍员工使用并据此取得了调整身份的批准,受益人不能再使用原劳工证

根据联邦法案212(a)(5)(A)(iv)规定,受益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劳工证,属于十大拒绝入境(inadmissible)的理由,调整身份申请也就被拒绝,因此,AAO于2008年9月做出最终裁定,受益人的劳工证无效,维持移民局拒绝调整申请的审理决定。

贺律师评论:本案中的受益人之前已被告知劳工证已由他人替代,并没有被雇主所欺瞒,只因不熟悉相关规定而最终未能取得身份。但在实践中,曾有雇主利用 “替代劳工”的便利,采用欺骗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让不少外籍员工不仅付出大量的金钱,最后没能获得身份还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即使现在 “替代劳工”规定被废止,但之前不少通过替代方式获得I-140申请批准的受益人仍在等待配额排期和领事馆签证。贺律师也提醒读者,美国法规繁复,不了解规定的外籍人士想要在复杂的应聘或投资移民中维护好自身的权益,最好还是寻求专业律师意见和帮助。
 

贺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加州旧金山湾区执业,专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为求达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贺律师必和客户直接沟通,作深入了解,以在法律范围内,凸显出客户的特色,并主动向移民局及有关部门追踪案件之进展,在有关高科技人才、杰出人士、特殊人才、国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独到之经验,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难度较高的案件,如画家、气功师等。

在家事法方面,贺律师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等。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尝试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帮助客户和对方达成协议,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jessieholawfirm.com/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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