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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EB-1C跨国公司经理/高管移民(二)
浏览次数:5369    添加时间:2018/4/2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持续发展,许多公司都将他们的资深员工外派到最需要的国外公司去,这其中就包括将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国去带领美国公司的运营,这些跨国公司经理和行政主管一般都希望能拿到美国永久居民身份——“绿卡”,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延期或改变非移民身份的麻烦,另一方面他们也希望能让子女长期留在美国接受优质教育。

其中,EB-1C杰出的跨国公司经理或主管移民是许多在美国及海外拥有公司的跨国企业将其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以L-1A工作签证派遣到美国去带领美国公司的营运之后,备受这些主管或经理青睐的移民方式。

这种职业移民类别适用于申请移民的跨国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其必须在申请移民的前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母公司(美国以外)的部门担任经理以上的职位,在美国的子公司成立至少有一年时间,申请人来美国后将在该公司企业中担当经理级以上的职位。

三、EB-1C职业移民办理流程与时间
1. 申请人向移民局递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平均审理时间因审理中心而异,且每个月可能有变化,目前为7~13个月左右。
2. 移民局批准I-140申请后:
(1) 如果在美国境内,凭I-797批准函向移民局服务中心申请I-485调整身份申请;调整身份申请获得批准之后,审核中心将批准函寄给申请人,并通知制卡中心。
(2) 如果在美国境外,案件转到NVC(国家签证中心)由该中心寄发包裹3及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NVC-使领馆程序,中国大陆与其它国家/地区不同:
a. 中国大陆:NVC完成预审,将案件转到广州领事馆,领事馆在背景调查后,寄出包裹4。
b. 其它国家/地区:NVC在背景调查后,寄出包裹4,NVC将案件转到指定的美国驻海外使领馆。
申请人按照要求体检、完成包裹4,使领馆面谈通过,获得移民签证,6个月内前往美国。
说明:尽管按照移民法的规定,这类移民是要等待配额排期,但是,由于出类拔萃的人才很少,一般不会出现配额用完需要排队的情况,这里我们也略去了等待配额排期的步骤。
3. 申请人获得绿卡。

四、移民申请提交后的相关事宜
1. 要求补件“RFE”
审理期间,移民局有可能会要求补件,会在I-797C通知上说明。所有补交文件必须在12周内递交,否则将视为弃权。如果此类情况发生申请人无法申诉,但如果是因移民局所要求的文件不够具体或所要求的文件已递交,或I-797C送达地址错误等原因发生延误,可请求重审案件“motion to reopen”。另外一种选择,重新提交一个新的申请,并重新交申请费。

2. 申请的批准
申请一经批准,移民局会向申请人发放I-797批准通知书,并将移民局审核并批准的申请转到国家签证中心(NVC),随后国家签证中心发出3号包裹。

3. 申请被拒后的申诉
在移民局做出判决后的18天内,申请人可向移民局地区办公室提出申诉,附上被拒的申请复印件。如审核结果由申请人本人接收,则必须在移民局做出决定后的15天内提出申诉。这类申诉将由华盛顿特区的行政上诉办事处(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AAO)审理。

4. 儿童超龄保护(age-out protection)
儿童身份保护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CSPA)使得在等待移民过程中超龄(满21岁)的外国人能够被视作儿童继续归为原来申请类别的合法身份。职业移民子女年龄按以下公式来计算:签证生效时(父母移民申请获得批准或配额排到,两者靠后的一天即为签证生效日)子女的年龄,减去父母申请未决的天数,即为子女年龄。如果此时子女年龄未满21岁,那么他必须在签证生效的1年内申请调整身份或申请签证,才能适用儿童身份保护法。

5. 申请批准后,改变主意
申请人在申请中必须声明受益人选择在美国调整身份还是海外申请移民签证。如果申请获批准后,受益人改变主意:原申请中受益人选择在美国调整身份,但随后他/她决定在海外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局递交I-824批件执行申请表,要求将申请批准通知寄给指定的海外领事馆。特别注意:移民局处理此类申请非常慢,所以在做此类申请时先权衡利弊。

五、EB-1C职业移民与L-1A工作签证的比较
尽管取得L-1A签证为申请EB-1C提供了一条方便之路,但是L-1A并不是申请EB-1C的必经之路。而且,批准了一个人的L-1A申请并不能保证批准其EB-1C申请,只是表示基本上也能符合EB-1C的初步证据。

适用人群:
对于跨国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而言,EB-1C职业移民和L-1A非移民签证有以下共同的要求:
(1) 美国公司是国外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属公司;
(2) 受益人在申请的前三年中,在美国公司的海外公司工作至少有一年。

两类之间最大的不同是:L-1A允许专业技术人员派遣到美国担任美国公司的经理或行政主管。相反地,EB-1C要求受益人在海外公司就已担任经理和行政主管的职位。这两类的海外经理和行政主管都不得是一线(first-line)管理人员。

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遭遇补件,攻克难关获批准
 

陈先生,2015年8月获得L-1签证,9月来美国公司上班,2016年2月向移民局递交了EB-1C申请,等了将近1年,于2017年1月收到补件通知(RFE),可能要面对的逾期停留问题等。
 
案件难点:
1. 移民局要求3个月内提交补充资料,并明确这是补件的最大时限,不得再宽限时间,即最后一次机会。
2. 补件通知(RFE)要求补充,相当于在短时间内,重新证明EB-1C的各项条件。
3. 美国公司成立不太久,员工不到10人,申请了两个EB-1C。帮陈先生申请时,公司情况已经大不如前,并且从服装业经营转到餐饮行业,公司计划要继续裁员。
4. 中国公司2006年成立,从事物流业,中美公司老板同属一人,自从老板自己办理L-1来到美国后,中国公司的经营情况也是每况日下,面临被关闭的风险。这种情况下要申请EB-1C绿卡难度相当大。
5. 陈先生本人的学历背景和目前的管理职位没有关联,在进入中国母公司工作前,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在中国母公司工作不到三年,即从普通员工晋升为高级主管。
6. 陈先生的EB-1C由自己公司送件,在材料准备和时间预计上都产生了偏差。
7. 陈先生的L-1于2016年8月到期;2016年2月同时递交了I-140和I-485申请,原本以为半年就可以收到绿卡,所以没有申请L-1延期。如果此次被拒,陈先生将从2016年8月到期日产生逾期停留。逾期停留超过180天将面临3年不得入境;逾期超过一年10年不得入境。对于他之后的任何签证或移民都将带来不利影响。
 
案件成功关键:
1. 时间把握:补件首要的是把握好时间。
2. 面对中美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如预期,挖掘公司可发展条件。
3. 基于两家公司现有员工情况,重新厘清了陈先生在中国和美国公司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并且请专家对于陈先生的资历作出了有利的评估。
4.通过公司会议纪要、股票证明、股东名册等资料证明中美两家公司的股权关系已经符合EB-1C要求,之前递交数据的一些失误。
5.在正式接受委托前,臧律师团队已经做了大量研究分析补件的可行性,正式启动,马上分工合作,严格根据时间表的进度,分段进行,最终在目标时间前完成。
 
结果:补件资料于2017年4月20日提交,2017年6月28日批准。
  

经营要求:
L-1A和EB-1C两者的另外一个条件是美国公司必须在经营(doing the business),并且EB-1C要求美国公司在申请提交前已经经营一年以上。这一条限制了新公司的L-1受益人不能立刻申请EB-1C。

如果是新公司申请L-1,只能被批准一年。在第一年年底,公司需要申请延期,证明在美充分经营。延期批准后,受益人才能申请EB-1C的绿卡。

另外,公司还必须证明海外公司将持续运营,即使受益人已经被派遣到美国公司之后也要保持持续经营。这一点在申请EB-1C和L-1的情形下是一样的,特别是派遣人员是海外公司主要成员的情况。在L-1类别中,如果公司在国外停止经营,L-1身份就失效了,受益人必须在美改变身份或者离开美国。在EB-1C类别中,在受益人取得绿卡之前公司停止经营,这会导致移民局撤销原来的I-140,拒绝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请。因此,持续经营是L-1和EB-1C类别的重要要求

7人公司EB-1C跨国经理移民申请批准 无补件
 
何先生,从事物理行业,原在广东公司担任总经理职位,2014年被派至加州负责美国业务。
 
案件难点:
1. 公司结构多层,中美公司非直接的母子公司关系。
2. 更换EB-1C申请公司(Petitioner)。
3. 员工7人,证明担任高管职位。
 
案件成功关键:
1. 将他们在美国的几家公司进行了梳理,确定了适合的美国公司,对这两家的股权进行了调整和集中,在递交EB-1C申请时最终形成了广东公司100%拥有美国A公司,A公司再控股美国的申请公司(Petitioner)。
2. 从“小而精“着手,虽然公司很小,但从公司业务、营收、员工结构和资历、发展前景等各方面证明了何先生担任的是高级管理型职位,而非普通的一线主管。
 
结果:何先生终于在2015年获得L-1签证,2016年L-1延期两年,2016年底递交EB-1C的I-140申请,无补件,2018年1月批准。


一般而言,L-1B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申请EB-1C的资格。L-1B身份持有者除了拥有专业技能,还必须符合经理和行政主管的资格才能符合申请EB-1C绿卡的条件。

结论:
如能符合EB-1C的要求,这对跨国公司的经理和行政主管是很有利的。因为这个类别不需要申请劳工证。劳工证程序是个非常纷繁复杂的程序,公司必须通过一个招聘程序来测试没有符合条件的美国人。既然受益人职位都是资深经理和行政主管,这样的招聘对公司无益。跨国经理和行政主管派遣只要有一个职位,并不需要招聘程序,EB-1C正是为这样的情况设计的。然而,要符合EB-1C的要求并非易事。正如前文所述,取得L-1A签证只是意味着受益人很可能也符合EB-1C,这是因为两者要求很相似,但并不保证一定相符。这个申请的准备工作就很复杂,需要对潜在的因素作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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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伙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伙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0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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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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