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化入籍的申请人若有犯罪记录,就可能不满足Good Moral Character(“GMC”)的要求。申请人须提供在递交归化入籍申请前的最近五年或三年的经过宣誓且公证的无犯罪记录。然而,GMC并不代表最高的行为准则,相关移民法条的规定是评估申请人行为的最高标准。
此外,GMC的规定不够具体全面,移民国籍法(INA)和联邦法案(CFR)对GMC进行了补充说明。例如,若归化入籍申请人曾被监禁6个月以上,不一定无法满足GMC的要求,也有可能可获得豁免;若申请人在1990年11月29日后曾因谋杀或重罪被判入狱,则其终身都不得归化入籍。
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存在犯罪记录,则最好推迟递交申请的时间直至可提供在规定的时间内无犯罪记录的证明。若申请人的犯罪记录已超过规定的期限(5年或3年),则建议提供相关的支持性文件,例如信函和宣誓书,以证明本人已无道德问题。
由于归化入籍申请很可能由于申请人个人行为问题被拒,所以建议在递交申请前应仔细研读犯罪历史记录。
若曾有犯罪历史,须获取以下资料:经过公证的警察局拘留报告,法院宣判结果以及来自联邦调查局(FBI)的刑事犯罪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