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日修订
一、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受理驻在国领区内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中国公民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和行为原则上应向中国境内的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书,当事人如不便回国办理,可委托国内亲友办理。
二、中国驻美使领馆主要为中国公民办理以下几类公证:
1、委托书、声明书、诉状等签字属实公证;
2、健在(生存)证明;
3、单身证明;
4、侨居证明;
5、近照证明;
6、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等。
三、领事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
四、中国驻美使领馆不受理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的公证申请(生存证明除外),有关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认证。
五、《取消对外国文书认证公约》适用于香港、澳门,根据有关规定,送往香港、澳门使用的有关文书,无需办理中国驻美使领馆认证。有关文书在美国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公证后,再办理有关州务卿或美国国务院认证办公室(Authentication Office)确认(Apostille)后,可在香港、澳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