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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美国的房产,家属如何继承?
浏览次数:10784    添加时间:2012/3/9   

周文龙(Steven Chou)律师常常会收到客户咨询有关美国商业法、公司法、劳工法和遗嘱遗产信托方面的问题,其中不乏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问题,故而,周律师特将此类典型问答整理之后,陆续公布到网站上,供更多读者阅读了解,泽益大众。
 
一位台湾客人问:

我是美国公民,弟弟以H-1B身分在美国,父母亲皆没有美国任何身分,但在美国有房子,坐落于旧金山及芝加哥,旧金山的房子是属于父母亲共有;芝加哥的房子是母亲和弟弟共有。
母亲目前已过世,现在我们不知道房子照美国的继承法要如何分割,是否要付遗产税?是否全权由父亲继承,还是可以和我们两个子女均分?
是否因我父母亲在美国皆没有任何身分,只拥有海外资产,不需要依照美国的法令来做赠与或者是继承?
我们在美国还有一些存款:在纽约,妈妈个人名下有一个存款,弟弟与妈妈有一个联合账户;在芝加哥父母亲有一个联合账户,不知如何处理?
 
周文龙律师回答:
父母的遗产还是需要经过每一个州的遗产法解决。芝加哥的要用伊利诺斯州的,旧金山的要用加州。还有一点,外国人在美国只有US$60,000的遗产税的免税额。
如果父母在旧金山的房子是用Joint-tenant的名义,房产就不需要经过法院认证,妳父亲可以把母亲的名字从Title上除掉,全部改由父亲所有。
母亲和你弟弟在芝加哥的房子也是用Joint-tenant的名义,也无需法院认证,全部属于弟弟所有。
如果无需法院认证,妳父亲与弟弟要准备好两份死亡证明,各签一份Affidavit of Death of a Joint Tenant,并做好签名公证。之后父亲最好把旧金山转给他的后代在美国,将来就不需要付遗产税。
签名公证,妳弟弟可以在芝加哥做,父亲可以在AIT做,我们事务所准备好全部文件后会向加州和伊州登记,帮助客人转移地产。
 
周文龙律师简介
周文龙(Steven Chou)律师,美国执业律师,专精于美国商业法、公司法、劳工法和遗嘱遗产信托。周律师从业十几年,处理过数以万计的商业纠纷、劳工纠纷等案件,并擅长商业咨询如设立公司、公司结束、追债等,他丰富的经验收到众多客户的赞誉。
周文龙律师事务所网站:
www.chou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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