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台湾地区无户籍人士(以下简称无户籍人士)申请入境及停留、居留或定居的程序如下:
一、在海外地区者:应向台湾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提出申请。驻外馆处有内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以下简称入出境及移民署)派驻审理人员者,由其审查;未派驻审理人员者,由驻外馆处指派人员审查后,均由驻外馆处核转入出境及移民署办理。
二、无户籍人士申请许可入境及停留,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境及移民署为之:
1、申请书。
2、台湾护照或其它具有台湾户籍之证明文件。
3、侨居地或居住地居留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三、无户籍人士申请居留,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境及移民署为之:
1、申请书。
2、侨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证明。
3、台湾护照或其它足资证明具有台湾户籍之文件。
4、侨居地或居住地警察纪录证明书。
5、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医院出具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无户籍人士为未成年人、其侨居地尚无发给或不发给警察纪录证明书者,免附前项第四款文件。
依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申请者,免附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
居留申请案依本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定有配额限制者,第一项第四款及第五款文件,无户籍人士应于居留数额核配时缴附。
四、无户籍人士申请定居,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境及移民署为之:
1、申请书。
2、台湾地区卫生主管机关指定医院出具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3、台湾地区居留证。
4、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依本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款申请者,免附前项第三款文件。
B、原有户籍人士,于台湾回复台湾户籍申请定居者,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境及移民署为之:
1、申请书。
2、回复台湾户籍许可证书。
3、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前项申请经许可者,入出境及移民署应发给入境许可证副本,并于其外国护照入境签证及入境查验章上加盖戳记。
原有户籍人士于国外回复台湾户籍后,持台湾护照或入境许可证副本入境,应持凭经加盖戳记之台湾护照或入境许可证副本及回复国籍许可证书,向实际居住地之户政事务所办理迁入登记。
文章来源:台湾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