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注意:
EB-5领域存在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本文讨论的保险仅指由投资人向第三方保险公司投保,在投资出现亏损后通过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取得理赔的“EB-5投资保险”。
【前言】
每个EB-5投资人都希望自己的投资在出现亏损的时候得到全额补偿,事先通过保险公司为自己的50万美元投资购买一份保险,从投资人角度出发显然很理想。然而,这个领域目前还是一座相当复杂的迷宫。保险公司怎样设计保险政策,如何明确偿付条款,在操作中又怎样维持独立于项目方的第三者位置从而有效避开“还款承诺”的雷区,保护投资人经济利益的同时不引发移民申请的违规,如此种种,能顺利走出这个迷宫的确大有讲究。本文力图把业内主要专家的意见总结在一起,大胆描述一下这个领域新规则的轮廓,内容仅供专业人士参考。在此还要感谢本文中提及的所有业内高人提供他们的专业判断和解读。
历史上移民局态度和业内解读
美国移民局历史上唯一一次正面提及EB-5的保险及相关规定是在2009年的一次“利益相关者”会议的问答阶段。为避免翻译用词产生的歧义,现将具体问答的英文全文抄录如下:
Question: Can an EB-5 investor use funds unrelated to the EB-5 investment to purchase insurance from a third party (e.g. Lloyd’s of London) in which insurance proceeds would be paid to the investor if the commercial enterprise fails to repay the investor? Assume the third party is unrelated to the commercial enterprise or regional center.
Answer from USCIS: Yes.As long as the alien investor’s capital is “at risk”, and the indemnity policydoes not constitute a redemption agreement or a guaranteed buy-back arrangementfor the alien investor’s investment in the commercial enterprise. Adetermination as to whether a specific indemnity policy is contrary to thestatutory and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has to be made on a case-by-casebasis.
翻译如下
问题:EB-5投资人可以使用与EB-5投资无关的资金向第三方(比如伦敦洛伊德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从而在商业企业无力偿还投资时取得保险赔付吗?假定这里的第三方与商业企业或者区域中心无关。
移民局回答:可以。只要该外国投资人的资金保持“风险”,同时保险偿付政策并不构成针对该外国投资人在商业企业投资的还款协议或者保证性回购安排。某一偿付政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判断须根据具体情况做出。
以上的问答能明确的地方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移民局认为购买第三方保险本身并不会直接消除投资风险(真正用于投资的那50万美元还是可能在项目上全军覆没的)。但同时移民局的回答使用了有所保留的“可以,但是…”的句型,在肯定这种可能性的同时严格强调了一个不可违反的规则:禁止还款承诺。最重要的莫过于最后一句:具体问题我们还要具体分析!
我们来听一听业内专家的解读:
最具有代表性的解释来自于移民律师,美国移民局前任Chief Counsel及Acting Director的Robert Divine。尽管他承认购买保险“有些情况下”可以被移民局接受,但是“此类安排(购买保险)有很大的可能性从根本上动摇投资过程所要求的风险”。
Robert进一步评价说,“移民局以上闪烁其词的回答对计划购买保险的人没有任何帮助。在实操层面,由于移民局在I-526申请表上并没有要求填写是否购买保险,购买保险的投资人不会有明确意向进行披露,如果到时候被发现没有披露,也许投资人可以争辩说此事并非实质性问题。但移民局对此应进一步澄清。”
尽管众说纷纭,但过去7年中业内专家们的普遍观点是: 投资人购买第三方保险必须格外慎重,因为移民局并没有明确任何具体规定。
业内专家的最新讨论
7年的时间转瞬即逝。我在今年初有幸请到了美国移民局EB-5政策前负责人Maurice Berez,诉讼律师,I-829专家John Pratt,保险律师Peter Strauss及保险专家Joe Ziolkowski开了一次针对EB-5投资人购买保险可行性的闭门研讨会。美国移民法诉讼大鳄Ira Kurzban律师也与我进行了前期的讨论,并请参会的Pratt律师转达了他的想法。
研讨最后的焦点集中在:如果EB-5投资人通过第三方保险公司购买了这样的保险,在I-526申请过程中移民局发现此事,移民局会以何种姿态要求何种补充材料(RFE)以证明此保险是符合EB-5相关法律法规的。Morrie和John分别站在移民局内部审批官角度和一旦被拒后怎样提起诉讼的角度论证了移民局可能会提出的以下两项要求:
“ 两项要求”
1) 保险政策中赔付条款在文字上是否避开了还款或回购的嫌疑;
2) 提供保险的第三方保险公司如何证明设立此项保险政策是按照行业基本规则并为了实现自身的盈利(而非仅为其它目的,比如协助EB-5项目方多签投资人等)。
很明显,一旦进入此类补件程序,EB-5投资人的I-526申请能否获批就完全依赖于保险公司能否向移民局提供有效证据,针对以上疑问提供令移民局信服的答案。而最后无论保险公司怎样证明,批准抑或拒绝I-526的生杀大权其实还是掌握在移民局审批官手中的。
保险公司可能被移民局要求补充提供什么具体材料
针对第一项,一定是双方签字生效的保单(保险协议)。而审查的重点会集中在“偿付条款”中,审查的目的只有一项:这份保单是否是变相的还款协议或者回购协议。证明“不是”其实并不难,只要保单中不出现用于赔付投保人的资金来自投保人EB-5投资的项目(公司)即可。难度更大的其实在后面!
EB-5投资人投保的保险公司,本质上必须能证明自己是干净的“第三方”,提供EB-5投资人保险的目的并非为了EB-5项目公司的利益。这一点特别重要!如果移民局无法相信保险公司是为了获取保险盈利而提供此项保险,则很容易形成一个最终会导致I-526申请被拒的判断:其实这就是EB-5项目公司设局提供给投资人的还款保证。到这一步,投资人的I-526申请想要过关将非常不易。
针对第二项,移民局会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什么证据呢?
深谙移民局内部规则的Morrie提出了以下可能:
1)移民局会要求保险公司公开解释针对EB-5投资保险的风险计算原则(保险公司的精算过程),并通过美国专业的保险机构确认其合理性,通用性,和可复制性,同时也确认再保险资金池的存在。
2)移民局也很可能会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说明这一保险政策是同时提供给至少两家相互完全没有关系的EB-5项目上投资人的,仅仅为一家EB-5项目投资人提供该保险是不够的。
本质上,移民局并不会单纯对EB-5项目方与保险公司之间可能的利益关系进行深入研究。但是,通常能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不管是否真的与EB-5项目方有任何关系,都已经能有效证明自己的第三方身份了。反之,即便保险公司与EB-5项目方在利益上并没有任何瓜葛,只要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以上两点,仍然可能无法“洗白”自己的第三方身份。
【总结】
尽管早在2009年,商业保险就开始进入了个别EB-5项目,但我认为2016年才基本算得上投资移民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时代的元年。正如Ira Kurzban所言:“投资移民行业的未来出路就在于和商业保险的结合!”。但是,从移民局一贯的“见生就拒”原则来看,投资人购买保险导致I-526申请被拒的风险在今后一到两年中依旧存在。
作者介绍:John Shen(沈众)
Regional Centers Holding Group(区域中心控股集团)的合伙人和CEO
截止2016年7月,区域中心控股集团全资拥有11家美国移民局指定的区域中心,可在美国32个州(包括8个州的全境)和华盛顿特区主办区域中心项目。自2011年起,区域中心控股集团已经在美国14个州成功启动了40个投资移民项目并完成了其中6个,主要投资模式采用美国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中小企业局)504第一贷款方式。
区域中心控股集团旗下公司拥有加州Finance Lender License金融借贷执照,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美国金融业管理局颁发的Broker-Dealer License证券交易执照(CRD# 156931 / SEC# 8-68823),并具备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的Registered Investment Advisor登记投资顾问资格(CRD# 282117 / SEC# 801-1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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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RCH走进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