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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CRS落地,有钱“老外”中枪
浏览次数:6368    添加时间:2017/10/19    来源:侨报网



截至目前,包括工农中建、中信在内的十余家中国银行已开始对存量个人高净值客户(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图片来源:资料图/中新社)

【侨报综合讯】“中国版CRS”(《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落地后,一场针对非居民金融账户的尽调摸底,已经在中国银行业大规模有序铺开。截至目前,包括工农中建四大行在内的10多家银行已发布公告,要求存量非税收居民客户从柜面或手机银行端等签署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据悉,针对不同客群,摸排步调不一,对高净值客户的排查较急,金融机构被要求在今年12月31日前将金融账户加总余额(截至6月末)超过百万美元的个人账户信息全面摸清。

哪些银行在摸排?

多银行摸底非居民账户涉税信息

外籍人士开户以前只需护照号,如今还需工作证明

7月1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一行三会”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被称为“中国版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通用报告准则,是国际税务术语,由经合组织提出,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中国版CRS是指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收集程序)。

《管理办法》要求,7月1日起金融机构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优先核查的对象是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百万美元(600万元人民币)的高净值人群,核查可能影响到这部分人群的纳税。随着“中国版CRS”正式落地,各家银行的摸排工作也在相继展开,只是进展不尽相同。

上海《国际金融报》报道,9月25日,又有一家国有大行——建设银行宣布启动存量非居民个人高净值客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建行公告称,该行从9月30日起开展存量个人高净值客户尽职调查工作,要求拥有非中国税收居民身份,且于2017年7月1日前在该行开立过存款账户、银行卡账户、储蓄国债-凭证式(现金购买)以及其他《管理办法》要求尽职调查账户的客户,于今年12月31日之前配合该行填写并签署相应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据了解,这是继工、农、中三大行后,第四家发公告通知客户配合相关调查的国有大行。

公告显示,建设银行此举是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行为。

当然,对存量个人高净值客户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银行不止建设银行一家。

目前,在五大行中,工农中建四行均在官网发布了相关公告以通知有关客户;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也在官网发布了相应公告。

另有业内人士表示,部分银行虽然未在官网发布公告,但相关工作已在有序进行。

一位招行私人银行客户经理也透露,目前该行虽然还未开始相关的尽职调查工作,但该行应《管理办法》要求,对外籍人士在银行端开个人账户已严格很多,“以前只需要护照号,如今开户还需要提供中国工作证明等信息。不少客户对于CRS的执行等信息都并不是特别了解,我们此前也对相关客户开办过普及相关知识的活动”。

排查对象都是谁?

摸排主查在华“老外”及华侨华人

101个CRS参与国配合,中国人境外资产也将被查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排查对象是是非居民金融账户(即于今年7月1日前在银行开立过存款账户、银行卡、国债等的客户)。

依据本次建行的公告,调查对象也是拥有非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或企业,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换言之,这个“中国版CRS”主要面向的是“老外”。

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这并不代表CRS与中国居民无关:一方面,近年来,移居海外、持有国外绿卡或拿着外国护照,但又在中国工作、生活的人中,不乏身家丰厚利用海外账户进行逃避税的人;另一方面,CRS不仅仅只在中国实施,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开的资料来看,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和地区都进一步承诺实施CRS。比如有“避税天堂”之称的开曼群岛、百慕大等。

这意味着,如果一名中国公民转移财产到境外,在境外拥有金融资产,也同样会被实施CRS的国家的金融机构视为非居民金融账户,其账户信息也将会被收集、报送,未来将会交换给中国的税务总局,最终实现中国与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可能受到CRS影响的人群分为两类。”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许晓扬说:“一类为其在中国持有或控制金融账户,且其涉税信息将参照《管理办法》申报回其税收居民所在国的非中国税收居民;另一类为其在中国以外国家或地区持有或控制金融账户,且涉税信息将参照该国家或地区的CRS国内法申报回中国税收居民。”

许晓扬表示,这些人群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赴华工作并在华开设金融账户的外籍(即CRS参与国的)个人;保有在华金融账户的来自CRS参与国的海外华侨华人;持有海外(即CRS参与国的)金融账户的中国籍个人;中国籍个人持有超过25%的公司股权,且该公司拥有海外(即CRS参与国的)金融账户;通过海外(即CRS参与国的)证券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中国籍个人;购买海外(即CRS参与国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的中国籍个人;作为海外(即CRS参与国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中国籍个人等。

富豪官员还想跑?

CRS成反腐利器,信息交换让赃款无所遁形

官员向境外大量转移赃款的洗钱模式更易被发现


杜绝国际逃避税一直是中国强力反腐的难点之一。中国财政部官网5月19日在公布《管理办法》的同时曾对此作出解读。

中新社报道,解读说,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下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而早在2016年7月,时任中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3日也曾表示,G20应促进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有效打击国际逃避税。

可是依据前文,CRS的涵盖范围似乎不是很大。而此前报道说官员和富人的账户都将无所遁形,难道就不能实现了吗?当然不是。

深圳《证券时报》旗下公号券商中国指出,中国版CRS推出,目的是“信息交换”。中国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交换”获得中国税收居民在海外CRS参与国家的金融账户信息;而其他国家税务机关可通过中国金融机构的申报,获得其他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开立的金融账户相关信息。就是互助互惠,彼此帮忙查漏补缺。所以,受到监控的金融账户主体的范围其实很广。

“CRS参与国会互相通报,这也是为什么大家紧张。就算你是中国纳税身份,但海外银行只要汇报你有存款,估计就会引发对海外收入报税是否合规的检查。”一名银行业法律合规人士说,任何方法长远来看都不可能完全规避CRS信息交换——你的信息一定会被换回来,时间问题而已。

北京《财经》杂志报道,以往收集上述涉案人员的金融账户信息只能针对个人,但CRS启动后,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开设金融账户的信息将被批量交换回中国。这意味着,官员向境外大量转移赃款的常用洗钱模式,因此更易被发现。多位专家表示,一旦信息被交换回本国,上述受影响的群体面临的不仅是大量资产需要缴税的问题,更令他们担忧的是,这些信息可能被交给税务机关以外的部门,起到反腐败、反洗钱、反金融犯罪等用途。

上海《国际金融报》报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时间表,摸排工作还有不到3个月的时间。按照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尽职调查。2018年5月31日前,金融机构报送信息。201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2018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避税方法还能用?

将钱转移至美国规避CRS?小心金融监管!

移民至CRS清单外小国、配置不动产皆不是完美解决方案


随着“中国版CRS”的推进,部分高净值人群的避税手段会被暴露,一些移民机构借机进行炒作,提出如抓紧时间办理“税务天堂”(安提瓜和巴布达、多米尼克、格林纳达)护照、将钱转到美国账户等解决方案。这些方法真有用吗?

上海《国际金融报》报道,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汪蔚青表示,这些方式各有各的缺陷。“方法分为长期有效和短期过桥。”移民并不必然改变税收居民身份,就算办了CRS清单外的小国移民,但实际仍在中国境内生活工作,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仍旧属于中国的税收居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在CRS参与国或地区(并且和中国自愿匹配的国家或地区)有金融资产,相关信息仍会被送至中国税务机关。

至于将钱转到美国账户,汪蔚青认为,目前美国并没有加入CRS,从短期规避CRS来说,这种做法是有效的。然而,美国的金融监管十分严格,美中两国在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差异较大,如果通过离岸贸易等方式将钱转移,就要小心金融监管。

除上述两个方法外,有人也提出:标准之下,配置不动产也许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法。对此,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许晓扬表示,在全球信息透明化的趋势下,各国税务机关正采取积极行动通过信息交换打击跨国逃避税。高净值人群应合理审视其资产情况,提前进行合理规划,以降低潜在税务风险。配置不动产,是不是规避CRS比较好的方式,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CRS提出了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概念。消极非金融机构包括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针对这类型的消极非金融机构,CRS法规要求金融机构需要收集并记录机构及其控制人相关信息。因此,若高净值人群通过设立海外公司持有海外物业取得租金收入,海外金融机构也需要收集并记录最终控制人的相关信息。若最终控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均要依规全面履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纳税义务。

“考虑到各国税务制度的多样性及复杂性,海外配置资产还将涉及法律、外汇管制、资金安全性等因素,高净值人群应尽快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以探索在合规范围实现税务效益最大化。”许晓扬坦言。(编辑:胡雨桐)


文章来源:侨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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