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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EB-5诉讼:区域中心投资移民计划未失效
浏览次数:4138    添加时间:2021/10/19    来源:星岛日报



EB-5区域中心投资移民授权法案今年6月30日到期后,原本寄望于国会9月30日前通过联邦临时预算案时搭顺风车获批延期。由于临时预算案未能通过,等待搭车的区域中心授权法案延期无望也暂停。目前,区域中心EB-5申请的第一步,I-526审批的处理全部停止,包括I-526获批开始I-485申请,也已停办。直接影响到两万多区域中心投资移民申请人家庭。

上个月,区域中心EB-5项目一些华裔投资人发起针对美国国务院,国土安全部,移民局及洛杉矶加州移民服务中心的诉讼。律师指出,本次EB-5投资人诉讼案关键的起诉点是,国会的授权只是针对从EB-5计划中拿出的专用于区域中心项目的3000张优先签证,因为未获授权延期而终止。但是,总体EB-5区域中心投资移民计划未失效。目前,律师代表区域中心EB-5申请人要求法院对相关法律作明确的司法解释修正。

针对「起诉已经失效的区域中心EB-5法律是否可行」的质疑声,投资人代理律师之一陈茂(Michael Chen)律师澄清,区域中心EB-5投资移民法律由四部分组成,包括A部分,设立区域中心这一法律基础,这一条没有国会授权,也没有截止日期;B部分,从EB-5计划拿出3000张签证预留给区域中心项目申请人。这一条有时间限制,也需要国会授权。陈律师解释,所谓的6月30日国会未授权,只能针对这3000张优先签证的安排,因此已停止;但区域中心项目本身并未失效。

其次,C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把EB-5区域中心项目和直投项目区分开来。因为EB-5直投项目需要计算直接雇用的工人,即是否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陈茂表示,区域中心项目之所以特殊,也在于C这一条款,它允许区域中心项目计算非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这一点也不包括在所谓的国会授权范围内。也因为这一原因,区域中心项目满足申请I-829的要求,因为申请I-829的前提是必须创造就业机会。即区域中心项目之所以在I-829审核阶段符合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就是因为C条款的存在。这是1992年开始的法律规定,它也不受国会授权的时间限制。因此,陈茂比喻,区域中心投资移民的法律不需要国会「输氧气」来维持寿命,他不认为区域中心EB-5法律已失效。6月30日到期等待授权的应该只是涉及优先安排而拿出的3000张签证这一条款。

区域中心EB-5法律的最后D部分于2003年加入,内容是解决3000张优先签证用完后面临的问题。陈律师说,事实上很多年来,区域中心每年所使用的签证数量远远超过3000张。所以,优先签证用完后,D条款允许区域中心项目的申请人可以继续使用EB-5投资移民项目剩余7000张未使用完的签证。很多年来一直是这样操作。本次诉讼,律师代表投资人要求国务院和移民局重新开放区域中心EB-5签证,因为该签证的授权原已包括在EB-5法律规定的1万张EB-5签证中,且不受国会授权限制。这是关键的起诉点。

陈律师还介绍,本案属于多原告诉讼,与集体诉讼(Class Action)效果类似。前期已在洛杉矶联邦法院递交起诉,法律规定起诉联邦政府作为被告将有60天的答辩期。意味着,11月初,被告应该有一个书面的答辩回复。发起本次诉讼的律师黄笑生认为,EB-5投资移民问题通过诉讼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目前,被告方面已在华盛顿DC指定负责答辩的律师。如果原告人数达到60名,将利于着手申请禁令。

本次诉讼胜算的要点,主要要求法院对相关法律作明确的司法解释,陈律师强调。因为EB-5计划法律原文和立法原意是EB5区域中心投资者的3000张签证需要每年授权,而EB5区域中心投资的移民福利并不需要国会的每年授权。第二个理由,所谓的国会授权其外延有多宽?对于I-526已经得到批准的投资人,不应停止他们相应的移民福利(485绿卡和移民签证)的申请。因为在投资人I-526的申请批准时,国会已经授权,这种授权的有效性应一直延续到他们的全部移民申请路径完成,直至取得公民身份为止。

EB-5投资移民法案实施后,陈律师补充,为了吸引投资人,1993年制订附则授权区域中心,投资人可以向区域中心投资50万,通过区域中心创造就业机会。还发布了区域中心激励措施,即国会每年单独拿出3000个名额,优先用于区域中心的EB-5投资移民项目,但每年需要延期。他解释,此前,区域中心项目授权延期都放在每年联邦政府的预算案里,9月30日在国会通过;但去年区域中心EB-5授权计划从预算案中被拿出,放于另一法案,其到期日为6月30日,因而终止等待延期。


文章来源:星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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